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14
案號
TPDV-114-司促-529-2025011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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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昭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玖萬捌仟貳佰陸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七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六七四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三四八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肆佰玖拾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柒佰陸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玖仟伍佰參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陸萬玖仟參佰參拾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參萬玖仟肆佰陸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六、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七、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九、如債務人未於第七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