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14
案號
TPDV-114-司促-532-20250114-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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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潘惠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千絢即午后日光飲料店間聲請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資釋明相對人將店面頂讓致租賃設備毀損滅失(需 依形式審查得認定存在法律上或事實上無法取回之原因),以及債權金額為新臺幣30萬元之計算式及證明文件(如相關機器設備訂購單,需能釋明價格之證據)。 二、查機器租賃契約之出租人為荷萱有限公司,聲請人僅代表公 司立約,請釋明得以個人名義向相對人為本件請求之法律上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如係代表公司請求,請具狀更正聲請人,並提出有代表權限之釋明文件(如荷萱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