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15

案號

TPDV-114-司促-542-2025011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禚凱文 禚榮華 黃麗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貳佰參拾陸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7236元 禚凱文、 禚榮華、 黃麗惠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30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127236元 禚凱文、 禚榮華、 黃麗惠 自民國113年12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7236元 禚凱文、 禚榮華、 黃麗惠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件: (一)、緣債務人禚凱文於民國99年間至民國100年間邀同債務人禚榮華、黃麗惠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2筆,共計新臺幣14萬0,250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二)、詎債務人禚凱文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新臺幣12萬7,236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禚榮華、黃麗惠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