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15
案號
TPDV-114-司促-565-2025011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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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陳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顏聖庭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正確之相對人帳務明細及帳單(因聲請人民國114年1 月10日聲請狀所附帳務明細及帳單之身分證字號為「Z000000000」,非相對人所有,請重新陳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