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15
案號
TPDV-114-司促-566-2025011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侯向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譚惠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零貳拾肆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萬捌仟伍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玖仟伍佰陸拾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七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九期。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