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07
案號
TPDV-114-司促-592-20250207-3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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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蕭涓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羅翊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息百分之零點八計算之遲延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