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16

案號

TPDV-114-司促-643-2025011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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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威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政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李政逸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聲請人無提 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二、請提出足資釋明已交付借款金額予相對人之證據(如匯款紀 錄等)。(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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