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16

案號

TPDV-114-司促-650-2025011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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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周芸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俊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捌拾陸萬壹仟壹佰伍 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四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貳拾萬伍仟零肆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之二‧四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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