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PDV-114-司促-714-2025011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漢陽總督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明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杜淑媛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具狀陳明相對人杜淑媛座落聲請人社區之建物門牌號碼, 建物「最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有權人姓名及身份證號碼勿遮掩)。 三、請提出相對人杜淑媛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四、請提出聲請人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及法定代理人之 主管機關核備函。 五、請陳明對相對人杜淑媛請求繳納管理費之依據為何?(如管 委會規約或辦法、管委會之會議紀錄等...)請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並陳明相對人每期應繳之管理費數額若干、積欠期數為何,並陳列請求債權金額之計算式(計算式應與所提之原因事實文件相符,如有不符,應說明理由為何)。 六、請提出催告相對人杜淑媛繳納管理費存證信函之郵政回執「 正、反面」影本。催告地址應為「應補正事項第二項杜淑媛最新戶籍之戶籍址」。(需有郵局投遞或相對人簽收或其他有代表收受權限之人〈需釋明有何權限〉簽收情形記載)。(如為聲請人管委會代收,則須另提出相對人領取系爭存證信函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