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PDV-114-司促-816-2025012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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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鷹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俊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晶準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威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