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22
案號
TPDV-114-司促-851-20250122-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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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麗萍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聲請人民國114年1月17日聲請狀附表3筆「債權本金 」之計算式,並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因聲請人聲請狀所附之歷史帳單明細本金餘額與附表不相符,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