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17

案號

TPDV-114-司促-870-20250217-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錢進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國立台灣師範大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 ,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除應敘明聲請人何以對相對人有得聲請支付命令之請求權外,併應提出所述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俾使法院得即時形式判斷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致其受有不能回復 原狀之損害,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查聲請人雖提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不起訴處分書、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及臺北縣政府函為證,惟形式上仍無從釋明聲請人因相對人之行為受有何具體損害。是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文件,然聲請人雖於同年2月5日具狀提出本院民事裁定及上開相同文件,卻仍未提出受有損害之相關釋明文件。揆諸前開說明,應認聲請人未盡請求原因事實釋明之責,則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