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12

案號

TPDV-114-司促-873-20250212-3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龍東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啓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泰舍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里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參佰捌拾柒萬伍仟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873號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利息起算日 利率 001 2,625,000元 JM0000000 112年12月25日 112年12月26日 6% 002 2,000,000元 JM0000000 112年12月25日 112年12月26日 6% 003 5,250,000元 JM0000000 113年12月25日 113年12月26日 6% 004 4,000,000元 JM0000000 113年12月25日 113年12月26日 6%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