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22
案號
TPDV-114-司促-877-20250122-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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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沃斯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家賢 代 理 人 蔡清福律師 蔡律灋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梅芬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據聲請人提出「Stephanie信義區住宅建築物室內設計委託 契約」,並無聲請人公司之大小章,僅有趙家賢之個人簽名,請陳明聲請人究為「沃斯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抑或「趙家賢」?若聲請人為前者,請提出其他足資釋明與相對人有債權債務關係之證明文件;若為後者,請具狀更正聲請狀。 二、請提出相對人黃梅芬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聲請人無提 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