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22
案號
TPDV-114-司促-880-20250122-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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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建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捌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玖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