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03

案號

TPDV-114-司促-897-2025020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登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肆佰捌拾伍萬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00000000元 自民國113年11月22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22日止 年息2.24% 001 新臺幣00000000元 自民國113年12月23日起 至民國114年09月22日止 年息2.688% 001 新臺幣00000000元 自民國114年09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24% 002 新臺幣0000000元 自民國113年11月22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22日止 年息2.24% 002 新臺幣0000000元 自民國113年12月23日起 至民國114年09月22日止 年息2.688% 002 新臺幣0000000元 自民國114年09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24% ==========強制換頁========== 附件: 一、 債務人黃登淇於民國(下同)112年09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 新臺幣(下同)1,485萬元整,其中(1)1,000萬元整借期起於112年09月22日至142年09月22日屆滿,利率約定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機動利率(按月調整)加碼年率0.53%,約定債務人應自實際撥款日起,以一個月為一期,前36期暫不攤還本金,按月計付利息,而自第37期起分324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最後一期償還全部剩餘之本金及利息餘額、(2)485萬元整借期起於112年09月22日至132年09月22日屆滿,利率約定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機動利率(按月調整)加碼年率0.53%,約定債務人應自實際撥款日起,以一個月為一期,前24期暫不攤還本金,按月計付利息,而自第25期起分216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最後一期償還全部剩餘之本金及利息餘額。並約定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時,約定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間之利息。 二、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民國113年11月22日,債權 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有台北北門郵局存證信函第77689號可憑,誠屬非是,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十九條第二項第四款之約定,相對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且債務人違約有可歸責事由,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黃登淇一次清償本金1,485萬元整及至清償止日之利息、遲延利息、訴訟費用。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