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1-23
案號
TPDV-114-司促-934-2025012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雲林律師公會 法定代理人 高誌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國政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黃國政於民國108年1月至113年6月期間為雲林 律師公會會員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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