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03
案號
TPDV-114-司促-963-2025020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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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頎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陸仟參佰貳拾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參萬肆仟貳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