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04

案號

TPDV-114-司促-972-2025020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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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郁雯 李慧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壹佰柒拾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件: (一)緣債務人高郁雯前就讀逢甲大學時,邀同債務人李慧潔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4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247,13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四)詎債務人高郁雯自民國113年07月20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新臺幣212,176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三催討未果,債務人李慧潔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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