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PDV-114-司催-101-20250121-2
字號
司催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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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游巧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該證 券發行公司「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設於臺北市南港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可憑,該址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10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79NX-028983 1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