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5-02-06
案號
TPDV-114-司催-101-20250206-3
字號
司催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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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洪巧雲 上列當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 十一日所為之公示催告,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中關於當事人欄位中「游巧雲」之記載,應更正為「洪巧 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條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公示催告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