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5-01-22

案號

TPDV-114-司催-106-20250122-1

字號

司催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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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楊文宗(即楊田中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武傑凱律師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繼承系統表正本。 二、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提出遺產分割協議 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三、查聲請人僅提出股票掛失通知函之彩色影印本,請提出由股 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 四、請提出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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