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PDV-114-司催-11-20250121-2
字號
司催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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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1號 聲 請 人 林淑貞(即林劉銀花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由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 二、請重新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 數3股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270股);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如林淑英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三、請提出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