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2-14
案號
TPDV-114-司催-11-20250214-3
字號
司催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1號 聲 請 人 林淑貞(即林劉銀花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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