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5-03-10

案號

TPDV-114-司催-141-20250310-2

字號

司催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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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陳宏嘉(即陳宏豪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 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59條、第284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惟因未提出繼承系統表正 本、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及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上開資料,該裁定於114年2月8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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