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5-01-06

案號

TPDV-114-司催-18-20250106-1

字號

司催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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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8號 聲 請 人 李麗芬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並非發票人或受款人,應提出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 釋明資料。如確非權利人,應提出發票人或受款人委任聲請人辦理「公示催告」、「票據掛失止付」之委任狀向本院具狀更正為公示催告聲請人之代理人,並釋明正確之聲請人名稱、地址,並提出蓋有聲請人簽章之聲請狀底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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