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5-02-17

案號

TPDV-114-司催-201-20250217-1

字號

司催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狀並於具狀人處簽章且註明114年度司催字第201號 (應記載:一、聲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二、有法定代理人、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三、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四、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五、附屬文件及其件數。六、法院。七、年、月、日。)。 二、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補繳裁判費並附上繳費 收據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