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5-02-20
案號
TPDV-114-司催-222-20250220-1
字號
司催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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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梁暐光(即梁榮博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 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