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5-02-20
案號
TPDV-114-司催-223-20250220-1
字號
司催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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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223號 聲 請 人 裕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葛約翰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支票為記名支票,聲請人非發票人或受款人,請釋明取 得票據權利之原因。 二、請提出向銀行購買支票(票號:AG0000000)之收據相關文 件影本以釋明其為票據權利人(如本行支票、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取款憑條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