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5-01-07
案號
TPDV-114-司催-23-20250107-1
字號
司催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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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23號 聲 請 人 惠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淑雅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支票為記名支票,聲請人非發票人或受款人,請釋明取 得票據權利之原因。 二、請提出向銀行購買支票(票號:FM9190510)之收據相關文 件影本以釋明其為票據權利人(如本行支票、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取款憑條等)。 三、請陳明系爭支票之發票人為何?究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 店分行」?抑為「本行支票專戶 賴思蓉」?若為前者,請提出記載正確之掛失申請書正本;若為後者,請更正附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