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5-03-03

案號

TPDV-114-司催-234-20250303-2

字號

司催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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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234號 聲 請 人 林瑞益(即鄭素琴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與遺產分配協議書記載受分配之人不一致,應以 受分配之人為聲請人,如聲請人有誤應提出正確之聲請狀;如遺產分割協議書受分配之人有誤,請重新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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