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5-02-21

案號

TPDV-114-司催-235-20250221-1

字號

司催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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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235號 聲 請 人 許世侖(即李慧敏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記載全體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正本(許世侖為次女, 是否闕漏長子長女?)。 二、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提出遺產分割協議 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三、請提出被繼承人李慧敏及其他已歿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正 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四、請提出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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