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5-01-22
案號
TPDV-114-司催-24-20250122-2
字號
司催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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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24號 聲 請 人 李萬春(即李吳庭妹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缺漏被繼承人長女李秋香之姓 名簽章,請重新提出記載全體繼承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如其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長女李秋香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 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