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3-03
案號
TPDV-114-司催-282-20250303-1
字號
司催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282號 聲 請 人 陳重銘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由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