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5-03-03
案號
TPDV-114-司催-290-20250303-1
字號
司催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290號 聲 請 人 何苡歆(即許李惠芳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繼承系統表正本。 二、查聲請人所提出代筆遺囑動產部分第三項已載明被繼承人許 李惠芳所持有其他財產應由何苡歆及何佳哲二人均分,惟聲請狀之聲請人僅有何苡歆一人,請具狀補正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陳明聲請人姓名、住址,並提出狀末蓋有全體聲請人簽章之聲請狀正本。如無法提出上述文件,請提出依代筆遺囑動產部分第三項分配二位聲請人每張遺失股票(共22167股)二分之一比例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 三、請提出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