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5-03-04
案號
TPDV-114-司催-303-20250304-1
字號
司催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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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303號 聲 請 人 劉宇展(即劉肇欽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遺產(受益憑證)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提出遺產分割 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受益憑證總單位數不得少於掛失函總單位數);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二、請陳報完整基金名稱。 三、請提出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