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5-03-13
案號
TPDV-114-司催-303-20250313-2
字號
司催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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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303號 聲 請 人 劉宇展(即劉肇欽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與遺產分配協議書記載受分配之人不一致,應以 受分配之人為聲請人,如聲請人有誤應提出正確之聲請狀(如有多位聲請人可選出一位共同送達代收人);如遺產分割協議書受分配之人有誤,請重新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 二、請陳報完整基金名稱。 三、請提出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