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3-04
案號
TPDV-114-司催-309-20250304-1
字號
司催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309號 聲 請 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代 理 人 姜立方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僅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影印本,請提出經由 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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