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3-05
案號
TPDV-114-司催-311-20250305-1
字號
司催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311號 聲 請 人 黃義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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