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TPDV-114-司催-328-20250320-2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328號
聲 請 人 華健(即吳怡萱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所載,被繼承
人長女及次女已出境,請提出被繼承人長女及次女同意本件聲請且經由外交部駐外單位認證之授權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