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5-03-11
案號
TPDV-114-司催-370-20250311-1
字號
司催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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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370號 聲 請 人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宗桂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系爭支票發票日為何?究為「民國114年1月3日」? 抑為「民國114年1月31日」?若為前者,請提出記載正確之掛失申請書正本;若為後者,請更正附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