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5-03-13
案號
TPDV-114-司催-389-20250313-1
字號
司催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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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389號 聲 請 人 許嘉宏(即許鄭靜吟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重新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 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長子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請提出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