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5-03-19

案號

TPDV-114-司催-435-20250319-1

字號

司催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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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435號 聲 請 人 陳淑雍(即何建德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何蔣綉戀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簽名之股份繼 承分配協議書。(經查,繼承人何蔣秀戀於民國110年死亡,且有其他直系血親卑親屬,其於民國88年繼承自被繼承人何建德之遺產部份,應由何蔣秀戀之繼承人再轉繼承,故有提出何蔣秀戀之繼承系統表以釐清其全體繼承人之必要。又倘配偶何茂樹以外之繼承人並無喪失繼承權、拋棄繼承或已協議分配遺產等情事,則其就本件所涉股份亦有應繼份,股份分配協議書上需有其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則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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