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5-03-21
案號
TPDV-114-司催-455-20250321-1
字號
司催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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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455號 聲 請 人 吳惠珍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45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元鴻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業旭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07727-8 1 1000 002 元鴻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業旭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07728-0 1 1000 003 元鴻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業旭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07729-1 1 1000 004 元鴻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業旭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07730-8 1 1000 005 元鴻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業旭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14301-6 1 1000 006 元鴻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業旭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89NX0000221-8 1 488 附記: 一、聲請人請將附件之「公示催告注意事項」(含公示催告聲 請公告於法院狀)填妥後,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公告於網站,並於上開文件送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二、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即主文第四項所示之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本裁定影本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本院民事庭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