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5-03-24

案號

TPDV-114-司催-468-20250324-1

字號

司催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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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468號 聲 請 人 亞培快速診斷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昆頴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支票為記名支票,聲請人非發票人或受款人,請釋明取 得票據權利之原因。 二、請提出向銀行購買支票(票號:AG036249)之收據相關文件 影本以釋明其為票據權利人(如本行支票、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取款憑條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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