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PDV-114-司催-96-20250121-1

字號

司催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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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96號 聲 請 人 陳志超(即陳昭陽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繼承系統表正本。 二、遺產(受益憑證)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提出遺產分割 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受益憑證總單位數不得少於掛失函總單位數);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如有繼承人出境,請提出其同意本件聲請且經由外交部駐外單位認證之授權書正本。 三、請提出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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