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扣押裁定
日期
2025-03-05
案號
TPDV-114-司全聲-5-20250305-1
字號
司全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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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全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林碧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 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定有明文。此為必備之 程式。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未據繳納聲請費1,000 元,經本院通知聲請人於10日內繳納,於民國114年1月24日送達,惟聲請人迄未繳納,有送達證書、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核與 首揭規定不合,不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