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日期

2025-03-24

案號

TPDV-114-司全聲-9-20250324-1

字號

司全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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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全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易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宇藝 相 對 人 捉好攝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煒程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法院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倘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又此之所謂起訴,係指依訴訟程序提起訴訟,得以確定其私權之存在,而取得給付之確定判決者而言(最高法院65年度台抗字第44號裁判參照)。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捉好攝影有限公司保全對於聲請 人即債務人之債權,聲請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3日以113年度司裁全字第847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復相對人對聲請人已提起訴訟,前經本院以114年度建字第87號事件受理,有本院案件索引卡及相對人提出之本案起訴狀影本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林庭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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