簿冊保管人

日期

2025-03-26

案號

TPDV-114-司司-114-20250326-1

字號

司司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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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司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黃開耀(WONG KAI YEOW)即駿利亨德森證券投資 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代 理 人 盧偉銘律師 林宜璇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駿利亨德森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 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盧偉銘、林宜璇為駿利亨德森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 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500元由駿利亨德森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 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 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駿利亨德森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業已 清算完結,並經法人股東指派盧偉銘、林宜璇為簿冊保管人,為此聲請指定盧偉銘、林宜璇擔任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業據提出法人股東指派函、身分證影本、同意書、簿冊保管清單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11年度司司字第790號卷宗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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