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人

日期

2025-03-24

案號

TPDV-114-司司-182-20250324-1

字號

司司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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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司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洪美琪即榕益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榕益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復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呈報就任榕益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清 算人,查該公司之所在地係設址於「住○○市○○區○○街00號7樓」,有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按諸上開說明,本院自無管轄權,而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尚有未洽,爰依職權將本件移由管轄法院辦理。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林庭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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